1. 什麼是銀行專業資歷架構?
銀行專業資歷架構(「專業架構」) 為⾯向客⼾的私⼈財富管理從業員,訂立核⼼專業能⼒及持續專業發展的基準。專業架構是獨立於現行證券業發牌或註冊制度的非法定架構。專業架構以私人財富管理為主導,涵蓋對亞太區市場的認識和私人財富管理相關知識的實際應用,並著重操守及合規培訓。
銀行專業資歷架構(「專業架構」) 為⾯向客⼾的私⼈財富管理從業員,訂立核⼼專業能⼒及持續專業發展的基準。專業架構是獨立於現行證券業發牌或註冊制度的非法定架構。專業架構以私人財富管理為主導,涵蓋對亞太區市場的認識和私人財富管理相關知識的實際應用,並著重操守及合規培訓。
專業架構是獨立於現行證券業發牌或註冊制度的非法定架構,由私人財富管理從業員自願參與。為明確起見,從業員仍須遵守《證券及期貨條例》的發牌或註冊規定。
任何私人銀行、認可機構或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發牌的法團,並設有專責私人銀行部門與私人銀行客戶*維持個人化關係,以及為他們提供個人化銀行服務、交易、意見或資產/投資組合管理的服務,便屬專業架構認可的私人財富管理機構。
私人財富管理機構包括但不只限於公會會員機構。
儘管如此,申請人如在非公會會員機構獲得的私人財富管理面向客戶的工作經驗,必須提供證明以顯示在獲取經驗期間,該機構(或機構部門)現正或曾經專門為私人銀行客戶提供服務 ,方可獲專業架構認可。
* 「私人銀行客戶」意旨該客戶與私人財富管理機構保持個人化關係,且接受私人財富管理機構提供的個人化銀行服務、交易、意見或資產/投資組合管理的服務,並擁有:
(甲) 至少300萬美元或任何其他貨幣等值的可投資資產;或
(乙) 至少100萬美元或任何其他貨幣等值由私人財富管理機構管理的可投資資產。
可投資資產包括證券、存款及存款證。金額可按關係基準計算,涵蓋 (i) 個人賬戶;(ii) 與聯繫人的聯名賬戶;及 (iii) 由個人全資擁有或與聯繫人共同擁有的個人投資公司。聯繫人是指個人的配偶或子女。
銀行專業資歷架構(「專業架構」) 的對象為受聘於私人財富管理機構的私人財富管理從業員,擔任面向客戶的職能,就提供證券交易及意見的服務,及/或投資組合管理服務的過程中向客戶作出個人化或特定的招攬或建議。
就專業架構而言,私人財富管理機構乃指:
*「私人銀行客戶」乃指該客戶與私人財富管理機構保持個人化關係,且接受私人財富管理機構提供的個人化銀行服務、交易、意見或資產/投資組合管理的服務,並擁有:
(甲) 至少300萬美元或任何其他貨幣等值的可投資資產;或
(乙) 至少100萬美元或任何其他貨幣等值由私人財富管理機構管理的可投資資產。 可投資資產包括證券、存款及存款證。金額可按關係基準計算,涵蓋 (i) 個人賬戶;(ii) 與聯繫人的聯名賬戶;及 (iii) 由個人全資擁有或與聯繫人共同擁有的個人投資公司。聯繫人是指個人的配偶或子女。
相關從業員乃指受聘於私人財富管理機構的私人財富管理業從業員,擔任面向客戶的職能,就提供證券交易及意見的服務,及/或投資組合管理服務的過程中向客戶作出個人化或特定的招攬或建議。
面向客戶職能乃指就提供證券交易及意見服務,及/或投資組合管理服務過程中直接接觸客戶及向客戶提供特定的招攬或建議的私人財富管理業從業員,如客戶經理或投資顧問等。
在非公會會員機構獲得私人財富管理面向客戶的工作經驗,必須提供證明以顯示在獲取經驗期間,該機構(或機構部門)現正或曾經專門為私人銀行客戶提供服務 ,方可獲專業架構認可。
私人財富管理機構可參考「相關從業員」定義,以了解職銜、主要職責及所需專業能力等條件,以確定負責面向客戶的職員是否專業架構所涵蓋的相關從業員。
若有關員工須執行「相關從業員」定義所述的大部分職責,可能獲歸類為「相關從業員」。
出任客戶經理及投資顧問等職位的從業員若執行「相關從業員」定義所述的大部分職責,則該等從業員很可能獲歸類為「相關從業員」。出任交易員或產品顧問等職位的從業員若未有執行「相關從業員」定義所述的大部分職責,包括直接向客戶提供投資想法或建議,則通常不會被歸類為「相關從業員⌋。 任職為私人財富管理助理的個人(包括但不限於客戶經理助理)不被視為專業架構下的「相關從業員⌋,因此不符合豁免或「註冊私人財富管理師」認證資格。
專業架構是由私人財富管理從業員自願參與的計劃,私人財富管理機構應自行決定擔任香港臨時工作的從業員是否須符合專業架構的基準。一般而言,一次性在港出任為期數月的從業員不必達到專業架構標準。
上述從業員被視為向客戶銷售信託結構性產品/解決方案而非投資產品的產品顧問,因此不在專業架構涵蓋範圍內。
不可以。CPWP認證僅供私人財富管理公會會員機構的相關從業員申請。
公會依照專業架構的基準制訂註冊私人財富管理師(CPWP)專業資格,並負責管理其會員機構的CPWP認證及持續專業培訓(OPT)。相關從業員若已通過專業架構考試要求並具備所需工作經驗,可向公會申請CPWP認證。
在申請CPWP認證前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符合上述兩個條件的相關從業員則具備申請CPWP認證的資格,惟申請人必須於考試成績到期日起計,不遲於三個月內向私人財富管理公會提交申請。
以下為有關申請CPWP認證的考試成績到期日說明:
說明一:
- 假設申請人持續以相關從業員身份工作
例子1 | 例子2 | 例子 3 | |
目前以相關從業員身份出任的職位: 如:客戶經理/投資顧問 | 目前以相關從業員身份出任的職位: 如:客戶經理/投資顧問 | 目前以相關從業員身份出任的職位: 如:客戶經理/投資顧問 | |
單元1 試卷1的考試日期 | 2015年4月1日 | 2022年9 月1日 | 2015年4月1日 |
單元1 試卷2的考試日期 | 2016年6月1日 | 2016年6月1日 | 2023年10月1日 |
單元2的考試日期 | 2018年9月1日 | 2018年9月1日 | 2018年9月1日 |
考試成績是否有效用作申請CPWP認證? | 是 符合上述兩個條件的時期為: 收到於2018年9月1日舉行的考試成績後,至2020年3月31日(即由2015年4月1日起計5年有效期) 須由2020年3月31日起計不遲於三個月內向私人財富管理公會提交申請 | 否 申請人須重考單元1試卷2並取得合格 符合上述兩個條件的期限為:收到於2022年9月1日舉行的考試成績後,至2023年8月31日(即由2018年9月1日起計5年有效期) 須由2023年8月31日起計不遲於三個月內向私人財富管理公會提交申請 | 否 申請人須重考單元1試卷1及單元2試卷並取得合格 符合上述兩個條件的期限為:收到於2023年10月1日舉行的考試成績後,至2028年9月30日(即由2023年10月1日起計5年有效期) 須由2028年9月30日起計不遲於三個月內向私人財富管理公會提交申請 |
說明二:
例子 1 | 例子 2 | 例子3 | |
目前工作並非相關從業員: 如: 助理員工 | 目前工作並非相關從業員: 如: 助理員工 | 目前工作並非相關從業員: 如: 助理員工 | |
單元1試卷1的考試日期 | 2015年4月1日 | 2015年4月1日 | 2021年4月1日 |
單元1試卷2的考試日期 | 2016年6月1日 | 2016年6月1日 | 2016年6月1日 |
單元2的考試日期 | 2018年9月1日 | 2018年9月1日 | 2018年9月1日 |
開始以相關從業員身份工作的日期 | 2017年1月1日 | 2018年10月1日 | 2020年11月1日 |
符合三年相關從業員工作經驗的日期 | 2019年12月31日 | 2021年9月30日 | 2023年10月31日 |
考試成績是否有效用作申請CPWP認證? | 是 符合上述兩個條件的期限為:由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3月31日(即由2015年4月1日起計5年有效期) 須由2020年3月31日起計不遲於三個月內向私人財富管理公會提交申請 | 否 由於申請人在符合三年相關從業員工作經驗期間,其單元1試卷1及試卷2合格成績已超過5年,因此申請人須重考並取得合格 符合上述兩個條件的期限為:由2021年9月30日至2023年8月31日(即由2018年9月1日起計5年有效期) 須由2023年8月31日起計不遲於三個月內向私人財富管理公會提交申請 | 否 由於申請人在符合三年相關從業員工作經驗之期間,其單元1試卷2及單元2合格成績已超過5年,因此申請人須重考並取得合格 符合上述兩個條件的期限為:由2023年10月31日至2026年3月31日(即由2021年4月1日起計5年有效期) 須由2026年3月31日起計不遲於三個月內向私人財富管理公會提交申請 |
相關從業員若擁有少於10年上述面向客戶的工作經驗,則必須具備在最近5年內於私人財富管理機構有至少三年執行「相關從業員」定義所述的大部分有關面對客戶的職能的工作經驗。
一般而言,在發達國家的金融中心/財富管理中心獲取的海外工作經驗,可獲認可為申請註冊私人財富管理師(CPWP)認證的相關經驗,當中包括澳洲、加拿大、法國、德國、日本、列支敦士登、荷蘭、新加坡、台灣、瑞士、阿拉伯聯合酋長國(杜拜)、英國及美國。在其他國家的工作經驗將由認可及豁免委員會按每個個案的實際情況作考慮,並在需要時遵照私人財富管理公會行政委員會所發出的指引進行審議。
CPWP認證的申請費為港幣2,000元正,有關費用一經繳交,概不退還。
擁有少於三年相關工作經驗的相關從業員可參加單元1及單元2的考試,惟由於其未能達到擁有至少3年於私人財富管理業工作的經驗要求,因此不符合申請註冊私人財富管理師(CPWP)認證的資格。
每張試卷的成績用作申請CPWP認證,由考試日起計五年內有效。
當兩個條件 (足夠相關從業員的經驗及考試合格) 都達到時,申請人方可以申請註冊私人財富管理師(CPWP)專業資格。
私人財富管理助理,包括但不限於客戶服務經理的助理,並不認可為申請CPWP認證的相關工作經驗。
企業融資或研究的工作經驗並不獲認可為申請CPWP認證的相關工作經驗。
一般會在收到已填妥的申請表和所需的文件後60日內,會以電郵形式通知申請者結果,若有關申請需作進一步審查,通知結果時間或因此延長。
申請人如欲對結果提出上訴,可由通知結果日期起計三個月內並提供額外資料及所需補充文件作證明。再評核的結果乃最終結果,進一步上訴將不獲受理。
在申請 註冊私人財富副管理師(CPWPA) 認證前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甲) 受騁於私人財富管理公會會員的機構,並且從事私人財富管理相關的業務; 及
(乙) 在銀行專業資歷架構單元1及單元2的所有考試卷取得合格。每張試卷的成績用作申請 註冊私人財富 副 管理師 (CPWPA) 認證,由考試日起計五年內有效。
符合上述兩個條件的私人財富管理從業員 則具備申請 註冊私人財富 副管理師 (CPWPA) 認證的資格,惟申請人必須於考試成績到期日起計,不遲於三個月內向私人財富管理公會提交申請。
不可以, 註冊私人財富 副管理師 (CPWP) 認證僅供私人財富管理公會會員機構的從業員申請。
工作經驗不是申請註冊私人財富副管理師 (CPWPA) 認證必須條件。
註冊私人財富副管理師 (CPWPA) 的申請費為港幣1,000元正,有關費用一經繳交,概不退還。
可以, 註冊私人財富副管理師(CPWPA) 旨在提供少於三年相關工作經驗的相關從業員申請註冊私人財富 副管理師(CPWPA) 認證。
註冊私人財富副管理師 (CPWPA) 提供予會員機構工作並參與私人財富管理業務的分析員,私人財富管理助理或相關從業人員的助理, 後台及中間辦事處的從業人員, 提供一個增強私人財富技能的機會和申請資格。
當 註冊私人財富副管理師 (CPWPA) 的從業員已累積三年相關從業員的工作經驗騁於私人財富管理公會會員的機構便可申請晉級至註冊私人財富管理師(CPWP) 認證。
註冊私人財富副管理師 (CPWP) 可免費申請晉級至註冊私人財富管理師(CPWP) 認證。
一次性豁免(Grandfathering) 不適用於註冊私人財富副管理師 (CPWPA)。
一般會在收到已填妥的申請表和所需的文件後60日內,會以電郵形式通知申請者結果,若有關申請需作進一步審查,通知結果時間或因此延長。
相關從業員可透過自修及/或修讀獲認可培訓課程,並通過考試及格達到銀行專業資歷架構的要求。
獲豁免的從業員者只須完成單元2的要求。
培訓課程及考試包括兩個單元:單元一為專業技能、行業及產品知識;單元二為操守及合規。請參閱「課程詳情」,以了解有關單元1及單元2課程的詳情。
香港證券及投資學會(HKSI)及香港銀行學會(HKIB)分別是單元1及單元2提供課程和考試的機構。
相關從業員亦可參加由其私人財富管理機構提供的培訓課程和考試,惟相關課程和考試必須獲得私人財富管理公會認證。
有關HKSI及HKIB的課程及考試收費詳情,請瀏覽其網站:
HKSI (http://www.hksi.org/) 及 HKIB (https://www.hkib.org/) 。
參加考試次數並無上限。
可以。相關從業員可選擇上課或自修。單元1及單元2均有溫習手冊供自修之用。請向有關考試提供機構查詢詳情。
自2018年2月起,單元1卷1及卷2的特定課程設有中文和英文版本。有關不同考試時段的語言及詳情,可向香港證券及投資學會(HKSI)查詢或到訪其網站之考試時間表。其他中文版本的材料將陸續推出。
私人財富管理公會(「公會」)負責專業架構的行政管理,包括認證及豁免。公會依照專業架構的基準制訂註冊私人財富管理師(CPWP)專業資格,並負責管理其會員機構的CPWP認證及持續專業培訓(OPT)。
於達到所有要求後,公會將向相關從業員發出信件,通知其獲得CPWP認證。有關信件內亦會列明該從業員需達到每年的持續專業培訓(OPT)要求方可維持有效CPWP認證。
公會現時不會就專業資格提供任何豁免。
銀行專業資歷架構(「專業架構」)對具備至少10年相關工作經驗的相關從業員提供一次性豁免,詳情請參閱「豁免指引」。有關10年相關工作經驗必需於2014年12月31日或之前已擁有。
獲得一次性豁免的相關從業員將獲豁免單元一(專業技能、行業及產品知識)考試之要求,但仍必須通過單元二(操守及合規)考試的要求。
如相關從業員具備至少10年於以下表所述面向客戶的相關工作經驗,則可能符合豁免資格。
近年於私人財富管理業執行面向客戶服務職能 (即 x = 至少5年) | 及 | 於金融服務業執行的其他面向客戶服務職能 (即 y = (10年減x) 乘2 [若x不超過10年] |
5年 | 10年 | |
6年 | 8年 | |
7年 | 6年 | |
8年 | 4年 | |
9年 | 2年 | |
>= 10年 | 0年 |
相關經驗的年數是按最接近的月份計算,少於一個月的天數會按四捨五入方式調整至最接近的月份,有關計算截止2014年12月。
例如:申請人在2007年3月20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受僱於一私人財富管理機構,並負責面向客戶的服務職能,如此,其已具備7年10個月的相關工作經驗,並還需額外4年4個月從過往於金融服務業內執行其他面向客戶職能的相關工作經驗,方可符合10年相關工作經驗的要求。
面向客戶的職能乃指客戶經理或投資顧問等的職能,就提供證券交易及意見的服務,及/或投資組合管理服務的過程中向客戶作出個人化或特定的招攬或建議。有關主要職能的詳情,請參閱「相關從業員」的定義。
金融服務業乃指投資銀行、企業銀行、零售銀行、資產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對沖基金、私募基金等。
在申請豁免時,信用卡公司、信貸公司、保險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及為金融機構提供審計、諮詢、財務顧問、稅務或相關服務的公司將不被視為屬於金融服務業。
不會。就專業架構而言,企業融資或研究職能不會被視為私人財富管理業面向客戶的職能。
申請豁免必需獲得有關私人財富管理機構的人力資源部或相關部門所核實及/或自我聲明以認可申請者所列出的工作履歷符合準則。在遞交申請表予私人財富管理公會之前,現有僱主需認可及證明相關從業員的相關經驗已符合準則。
在收到私人財富管理公會發出一次性豁免的確認信後,獲豁免的相關從業員可於公會通知批准豁免資格後12個月內選擇完成單元二的培訓課程或通過單元二的考試。香港銀行學會(HKIB)為單元二課程及考試的提供機構。
關於培訓和考試時間表詳情,請瀏覽香港銀行學會網站(https://www.hkib.org/en/index )。
一般會在收到已填妥的申請表和所需的文件後60日內,會以電郵形式通知申請者結果,若有關申請需作進一步審查,通知結果時間或因此延長。
申請人如欲對結果提出上訴,可由通知結果日期起計三個月內並提供額外資料及所需補充文件作證明。再評核的結果乃最終結果,進一步上訴將不獲受理。
專業架構對具備至少10年相關經驗的相關從業員提供一次性豁免。該10年的相關工作經驗必需於2014年12月31日或之前完成。若僱員持續在同一機構內任職,則任何類型的假期均被計算入豁免的相關經驗內。
豁免申請現只適用於目前仍受僱於私人財富管理公會會員機構的相關從業員。
豁免和註冊私人財富管理師(CPWP)認證的申請費為港幣2,000元正,有關費用一經繳交,概不退還。
10年的相關工作經驗資格必需於2014年12月31日或之前完成。
目前受僱於私人財富管理公會會員機構的相關從業員,申請豁免的截止日期為2015年1月30日或之前。獲豁免的相關從業員必需於2016年6月30日或之前選擇完成單元二的培訓課程或通過單元二的考試。
已符合豁免資格而目前受僱於非公會會員機構的相關從業員,可在成為公會會員機構之相關從業員的三個月內提交豁免申請。獲豁免的相關從業員可於12個月內選擇完成單元二的培訓課程或通過單元二的考試。
一般而言,在發達國家的金融中心/財富管理中心獲取的海外工作經驗,可獲認可為申請豁免的相關經驗,當中包括法國、德國、日本、新加坡、瑞士、阿拉伯聯合酋長國(杜拜)、英國及美國。在其他國家的工作經驗將由認可及豁免委員會按每個個案的實際情況作考慮,並在需要時遵照私人財富管理公會行政委員會所發出的指引進行審議。
從業員自獲認可為 註冊私人財富管理師 / 註冊私人財富 副 管理師 (CPWP/CPWPA) 後的下一個曆年開始,每個曆年 (1月1日至12月31日)需完成不少於10小時私人財富管理相關培訓。註冊私人財富管理師/註冊私人財富 副 管理師 (CPWP/CPWPA) 認證的年度續期要求為每個曆年10小時私人財富管理相關培訓,其中5小時可以是符合證監會要求的持續專業培訓,另外,亦應至少2小時有關操守及合規的培訓。
未能達到OPT培訓時數需求,將可能需附加額外續期要求,如需繳付罰款 (註冊私人財富管理師: 港幣500元/ 註冊私人財富副管理師: 港幣250元) 、暫緩認證其註冊私人財富管理師 / 註冊私人財富副管理師(CPWP/CPWPA)直至完成所有條件、或因多次違規而被吊銷認證。
公會允許於非公會會員之金融機構工作的合資格從業員申請可申請註冊私人財富管理師/註冊私人財富副管理師(CPWP/CPWPA)認證續期,但從業員必須提供由培訓機構發出的正式出席記錄作為已完成培訓的證明。
OPT課程毋須獲得認證,並可由位於香港的相關專業團體、培訓機構或私人財富管理機構舉辦。
達到OPT的方法應跟隨證監會認可的持續專業培訓途徑,例如:
有關人士應保留(最少三年)已完成的培訓及OPT活動記錄,並於公會要求時提供。
相關從業員可合併於不同私人財富管理機構所獲得的OPT時數。
即使相關從業員於一個曆年內獲得的OPT時數超過至少10小時的要求,多出的OPT時數亦不能累積到下一個曆年。
註冊私人財富管理師(CPWP)認證 續期每年費用為港幣2,000元正 及 註冊私人財富副管理師(CPWPA) 認證續期每年費用為港幣1,000元正,有關費用一經繳交,概不退還。
續期需時為收到申請表格及所需證明資料後計60天。如需進一步審核,續期時間或因此延長。
是。OPT的要求以曆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基準。
不用。除非公會要求,否則毋須於遞交 註冊私人財富管理師(CPWP) /註冊私人財富副管理師(CPWPA) 認證 續期申請時附上證明文件。公會會審核由金融服務機構或公會會員機構人力資源及或相關部門所確認的續期申請。
然而,公會或會要求提供培訓及持續專業培訓(OPT)活動記錄。
申請人應在轉工或轉行前或後登錄 CPWP/CPWP Associate User Account 更改個人資料的資訊。
申請人應在上個曆年結束後的一個月內向公會遞交 註冊私人財富管理師/註冊私人財富副管理師(CPWP/CPWPA)認證續期的申請。
逾期提交續期的申請將可能需附加額外續期要求,如需繳付罰款 (註冊私人財富管理師: 港幣500元/註冊私人財富副管理師: 港幣250元) 、暫緩認證其註冊私人財富管理師/註冊私人財富副管理師 (CPWP/CPWPA) 、或因多次違規而被吊銷認證等。
如有任何查詢,可與公會聯絡。
不是。OPT的要求按曆年為基準。為免存疑,從業員於獲得 註冊私人財富管理師/註冊私人財富副管理師(CPWP/CPWPA)認證當年不設培訓時數要求,並僅於隨後的曆年才開始計算。
This CPWP Bridging Programme requires applicants to meet one of the following requirements:
• Valid Certification holder of Certified Retail Wealth Professional (CRWP) Certification awarded by HKIB; or
• Successfully completed the training and examination of Enhanced Competency Framework on Retail Wealth Management (ECF-RWM) Module 1 to Module 7 and/or exempted on specific modules (i.e. ECF-RWM Module 1, 2, 4)
The CPWP Bridging Programme aims to bridge the gap between the syllabus of traditional CPWP Module 1 (Paper 1) and Module 2 and ECF-RWM by providing a trimmed down version of training with an assessment that avoids content duplication.
The CPWP Bridging Programme is a cohort-based programme consisting of two training modules plus a post-training examination. The first training module (Module 1: Technical and Product Knowledge) will be delivered by the HKSI Institute in eCourse format while the second training module (Module 2: Ethics and Compliance) will be delivered via face-to-face/Zoom training by the HKIB. Candidates must first complete both training modules before proceeding to the post-training examination.
Upon successful completion of the CPWP Bridging Programme (i.e. completing the training modules and passing the post-training examination), the candidate will obtain a certificate of completion which will be equivalent to passing the examinations of traditional CPWP Module 1 (Paper 1) and Module 2 Examinations. The candidates are also required to pass the CPWP Module 1 (Paper 2) Examination to meet the examination requirement of applying for CPWP certification.
In addition to the examination requirement, the candidates should be currently employed by a PWMA member institution, be a valid holder of CRWP and fulfill the prerequisite work experience requirement in order to be eligible to apply for CPWP certification. The candidates who have not yet fulfilled the work experience requirement can apply for CPWP Associate (CPWPA) certification.
The examination result of the CPWP Bridging Programmeis valid for 5 years (counting from the date of the post-training examination) for the purpose of applying for CPWP/CPWPA certification.
The HKSI Institute and HKIB are the training providers for the CPWP Bridging Programme. Information on the training schedules and fees for the CPWP Bridging Programme can be obtained on the websites of HKIB and the HKSI Institute.
Individuals who are interested in and eligible for the CPWP Bridging Programme can enroll via the HKSI Institute’s online portal. Creating a free online portal user account is required for enrolment.
Two cohorts will be arranged per year. Enrolments start in January and July and post-training examinations will be held in April and October respectively.
There is no specified sequence for the candidates to take the training modules under the CPWP Bridging Programme.
Candidates failing to complete both training modules are not allowed to attend the post-training examination. All fees paid are non-transferrable and non-refundable. For Module 1, candidates should complete the eCourse 5 working days before the post-training examination date. For Module 2, you should attend the training as scheduled. All fees paid are non-transferrable and non-refundable.
The post-training examination consists of 40 multiple-choice questions (MCQs) to be completed within 60 minutes and is conducted in paper-based mode. The pass mark is 70% and the examination questions between Module 1 and Module 2 are equally weighted (i.e., 20 MCQs from Module 1 and 20 MCQs from Module 2).
Candidates who fail the post-training examination are allowed to retake the examination within 3 years (counting from the date of his/her first examination) and are NOT required to go through the training modules again.